编者按——
2016年“双11”购物狂欢节开场仅52秒,交易额就突破了10亿元。24小时总成交额达到1200亿元,刷新九年以来的新纪录。如今抢购硝烟已经散去,人们正在家等待收获物美价廉的“网购”成果。消费冲动过后一些人发现事与愿违,自己竟不小心落入了某些不良商家布置的“精美”陷阱。如果其中有你,是否只能自嘲“剁手”?
郑慧媛黄丹
陷阱一、商品质量不合格
【案例】小李在某公司经营的网站购买香菊礼盒20个、葡萄干10罐,收货后发现香菊包装上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保质期、产品标准代码、成分或者配料表,葡萄干外包装上无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码、成分或者配料表等信息。小李认为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价款赔偿金。
【法律点评】:预包装食品应标注生产日期,否则消费者无法判断食品的可食用期间,可能使消费者食用过期食品而导致健康隐患。生产许可证是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前提,是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表征。网络经营者在进货和在网站发布信息时,应当会对商品的相关信息进行查看和发布,故应推定其对涉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明知”的主观状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该网络经营者系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涉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价款赔偿。
陷阱二、虚假信息做宣传
【案例】老王是个机械表爱好者。双“11”到了,老王看到某公司网站正以非常优惠的价格销售自己某款心仪已久的梅花牌手表,就迫不及待地订购了一只。通过与该网站销售人员沟通,网站承诺该手表系“正品行货”。但老王付款并收货后才发现,该手表无法在专柜享受售后服务。老王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并3倍赔偿损失。
【法律点评】能够享受国内特约经销商和特约维修点的保养、维护和保修等售后服务是手表等贵重物品“行货”的重要特征。经营者销售无法享受与在专柜购买的同类商品相同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的商品,而告知消费者该商品为“行货”,属于隐瞒商品的重要信息诱导消费者购买的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陷阱三:虚构原价搞促销
【案例】王小姐在某公司网上旗舰店购买减肥香皂5块,网页显示:促销价38元,价格88元(88元用删除线划除),买2减10元,王小姐实付款170元。后来,同事提醒她,该产品的月成交记录并无以所标原价88元销售的记录。王小姐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起诉至法院,请求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损失。
【法律点评】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属价格欺诈。“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商品价格是消费者交易时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促销信息往往会令消费者认为优惠幅度大而购买,本案经营者明知其减肥香皂不存在88元的原价仍然捏造并不存在的交易价格,已构成价格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应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消费者损失。
陷阱四:自定“规则”免责任
【案例】某典藏公司在网站销售名为《春意盎然》的拍品,市场价3500元。小张下单购买了此拍品并付款。数小时后,该公司致电小张称由于公司失误在网站上将价格登错,且商品已被卖出;依据其网站中公布的《注册协议》规定,仅在艺术品从仓库实际向消费者发出时,双方之间的合同才成立,故不予发货。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典藏公司交付拍品及相关证书。
【法律点评】本案注册协议中关于仅在艺术品从仓库实际向消费者发出时双方合同才成立的格式条款,实质排除了消费者基于要约进行承诺的权利,赋予了经营者单方决定是否发货的权利并免除了其不予发货的违约责任,系对消费者一般的消费习惯和交易模式的重大改变,对此应作出合理的、充分的提示,提醒消费者注意。但其并未要求注册时必须阅读《注册协议》,且仅在用户下单成功后在下方以小字提示,故《注册协议》中关于要约承诺的相关条款对消费者不发生法律效力。